現將《湖筆保護和發展條例(草案送審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意見建議,請于2022年9月18日前通過以下方式反饋到市司法局:
一、通信地址:湖州市民服務中心4號樓湖州市司法局立法處(郵政編碼:313000);
二、電子郵箱:sfjzfc@huzhou.gov.cn ;
三、傳真:0572-2398995。
附件:湖筆保護和發展條例(草案送審稿)
湖州市司法局
2022年8月19日
附件
湖筆保護和發展條例
(草案送審稿)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保護和傳承
第三章 創新和發展
第四章 監督和管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加強對湖筆制作技藝的保護和傳承,促進湖筆產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湖州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條例適用于湖州市行政區域內湖筆的保護、傳承、創新和發展等活動。
本條例所稱湖筆,是指始創于湖州,在湖州市行政區域內生產的,符合《文房四寶·毛筆》和《湖筆制作工藝及技術要求》標準的毛筆。
第三條[立法原則] 湖筆的保護和發展貫徹保護為主、合理利用、創新發展的方針,堅持政府主導、企業主體、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湖筆保護和發展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將湖筆保護和發展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安排財政專項資金用于湖筆保護和發展工作,推進湖筆文化有序傳承、湖筆產業高質量發展。
南潯區人民政府具體負責湖筆保護和發展工作,將湖筆保護與發展等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湖筆保護和發展的統籌協調和組織推進,制定湖筆產業發展推進計劃。文化旅游部門負責編制湖筆文化遺產保護和發展專項規劃,確定湖筆歷史文化保護名錄,開展湖筆非遺傳承人的保護工作。發展與改革、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門和有關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湖筆的保護、發展、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行業協會] 市湖筆協會應當協助落實湖筆保護和發展的要求,制定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組織實施產品宣傳和品牌塑造,傳承湖筆文化,服務湖筆產業發展。
第六條[企業] 湖筆生產企業和經營者應當加強自律,誠信經營,守正創新,提升湖筆品牌形象,擴大湖筆影響力。
第七條[社會各界] 鼓勵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湖筆保護和發展工作。
第二章 保護和傳承
第八條[制筆技藝保護] 湖筆應當經過擇料、水盆、結頭、蒲墩、裝套(鑲嵌)、擇筆、刻字、包裝等主要工序制作而成,筆頭原材料一般以山羊、山兔等動物毛毫為主。制作湖筆應當體現“尖、齊、圓、健”特性。
第九條[歷史文化保護]國務院、省和市人民政府已經批準公布為保護對象的,直接列入保護名錄。下列與湖筆歷史文化相關的歷史文化資源,經申請可列入保護名錄,并向社會公布:
(一)反映傳統湖筆技藝的歷史制作場所、倉庫、古遺址等各類建(構)筑物;
(二)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湖筆制作工具;
(三)傳統制作技藝及其代表人;
(四)反映湖筆歷史文化的民俗、禮儀,以及文獻、手稿、影像資料等;
(五)其他需要保護的湖筆歷史文化資源。
市文化旅游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名錄的列入程序、管理制度和具體保護措施,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傳承人保護]湖州市和南潯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下列措施,支持湖筆制作技藝傳承人群開展傳承活動。
(一)對有突出貢獻的湖筆制作技藝代表性傳承人發放政府專項津貼,采取補助等方式資助湖筆制作技藝代表性傳承人的學徒學習技藝;
(二)鼓勵湖筆制作技藝傳承人群創辦企業或建立工作室,并享受有關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優惠政策和創業扶持政策;
(三)引導支持湖筆制作技藝傳承人群傳授展示技藝、文藝創作和學術研究等活動;
(四)支持湖筆制作技藝傳承人群從事基層公共文化服務、擔任湖筆制作技藝培訓教師等工作,暢通傳承人群轉業轉崗渠道;
(五)支持傳承人群開展傳承活動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條[義務] 依照前款規定獲得津貼、補助和獎勵的人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傳授湖筆制作技藝,培養后繼人才;
(二)收集、整理和保存與湖筆制作技藝相關的原始資料、實物、建筑物和場所;
(三)配合文化旅游主管部門開展湖筆歷史文化遺產調查,開展傳承活動、報告技藝傳承情況;
(四)參加湖筆歷史文化公益性宣傳推廣、交流研討和展示表演等;
(五)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義務。
第十二條[原料供應]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加強對山羊等動物的選育,引導支持動物養殖企業(經營戶)建立湖筆原料(筆料毛)保障供應基地,建立跨區域交流合作機制,確保湖筆生產主要原材料的質量和供應。
第十三條[人才引育] 人才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湖筆高層次人才引育,鼓勵支持湖筆生產企業從國內外引進湖筆專業技術人才和各類工藝、美術、設計等專業人才,并給予政策支持。
人力資源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湖筆從業人員技藝水平評價體系,指導和支持企業根據國家標準開展技能等級評價認定,指導湖筆從業人員申報專業技能等級、專業技術職稱和榮譽稱號。鼓勵通過定點培養、學徒制等方式,加大湖筆技能人才培養力度。
第十四條[學校教育]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湖筆文化列入地方教材,開展湖筆文化教育活動。鼓勵本市行政區域內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建立湖筆培訓基地,開設湖筆相關專業。支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設立書法興趣社團和書法選修課程,培育湖筆書法特色學校。各中小學校和中等職業技術學校合理安排書法教育教學時間,將書法列入普通高中特長生招生范圍。
市文聯應當組織市書法家協會、市美術家協會等社會團體,推薦優秀會員進校園講授書法美術課程。
支持湖筆制作技藝代表性傳承人參與學校授課和教學科研。鼓勵本市行政區域內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中小學校與湖筆企業開展社會實踐和研學活動。
第三章 創新和發展
第十五條[產業集群]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國毛筆之都”建設,強化產業協同,優化營商環境,科學規劃建設特色產業集群,推動湖筆制作技藝創新。南潯區人民政府支持善璉鎮人民政府建設“中國湖筆之都”,完善產業發展所需的土地、資金、技術、人才等各類要素的配置,推動湖筆產業規范有序發展。
第十六條[科技創新] 科技部門應當引導支持湖筆生產企業在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新產品等方面開展創新攻關,鼓勵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開展技術合作和交流,深化產學研深度融合技術創新體系建設。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引導支持湖筆生產企業和經營者采取商標注冊、專利申請和商業秘密保護等知識產權保護方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新產品開發] 支持發展現代文房產業、文化用品、文旅產業等關聯產業,延伸產業鏈發展。支持湖筆文化創意研發和個性化定制生產,鼓勵湖筆非遺產品創新再造,推動湖筆文創產品開發,促進湖筆產業與文化旅游融合發展。
第十八條[平臺建設] 市、南潯區和善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湖筆及其衍生歷史文化遺產的活化利用,深化建設湖筆小鎮,打造湖筆產業創新服務綜合體,在源街區、主題公園、產業園區等規劃建設中融入湖筆歷史文化元素。
第十九條[工業旅游示范點] 文化旅游部門應當充分利用湖筆文化歷史建筑等,打造湖筆工作室、非遺工坊、研學基地等場所。支持具備參觀條件的湖筆生產和經營企業,開發湖筆非遺旅游研學線路,創建研學旅游示范點。
第二十條[企業市場拓展] 商務部門應當加強政策引導,支持湖筆生產和經營“老字號”企業在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等開展營銷活動。鼓勵湖筆生產和經營企業通過網上銷售、直播帶貨、場景體驗、跨境電商等新業態新模式開展業務,促進線上線下融合,拓展國內國際市場。
第二十一條[湖筆文化宣傳] 市人民政府應當積極開展湖筆相關的節慶和民俗活動,弘揚湖筆文化。市人民政府應定期舉辦“湖筆文化節”活動。經濟和信息化等部門應會同國家相關行業協會定期組織全國毛筆高峰論壇和“趙孟頫”杯等全國書法比賽。善璉鎮人民政府每年組織開展“蒙恬會”系列活動。
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湖筆生產企業和經營者、社會各界宣傳湖筆文化,擴大湖筆知名度,提升湖筆產品形象。
第四章 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條[文化保護] 文化旅游部門應當采用口述史、文字、圖像、錄音和錄像等方式對湖筆文化和湖筆制作技藝進行記錄,建立檔案、數據庫等數字化保護平臺,并妥善保存實物資料。
鼓勵和支持湖筆生產企業和經營者加強企業文化建設,挖掘湖筆歷史文化資源,保護、傳承、創新和發展湖筆文化。
第二十三條[規范管理]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湖筆品牌建設,指導湖筆生產企業導入先進質量管理方法,開展質量攻關、工藝改進、技術提升,申報浙江省品牌形象標識“品字標浙江制造”,推動湖筆有關標準制定、完善和實施。加強市場監管,依法打擊侵害湖筆的知識產權等行為。指導湖筆行業協會,建立完善湖筆產品生產技術規范和管理規范。
南潯區善璉湖筆行業協會應當鼓勵和引導符合條件的生產企業,申請規范使用“善璉湖筆”地理標志商標。
第二十四條[質量監督抽查]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質量檢測專業機構,每年對湖筆進行不定期的質量監督抽查,并向社會公布抽查結果。
第二十五條[信用管理] 湖筆生產經營者的產品質量、環保信用評價和地理標志商標使用等,應當納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十六條[禁止行為] 湖筆生產和經營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
(三)侵犯他人的商標權、專利權等知識產權;
(四)冒用或者偽造地理標志、“品字標浙江制造”;
(五)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級地方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對傳承人作假的處罰] 湖筆從業人員在申報市、縣級湖筆制作技藝代表性傳承人過程中弄虛作假的,由認定機關撤銷對代表性傳承人的認定,取消代表性傳承人稱謂,并責令退還相應補助。
第二十九條[對傳承人不履行義務的處罰] 湖筆制作技藝本級傳承人群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義務的,由市文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取消傳承人資格,同時退出傳承人體系。
第三十條[對監管部門人員的處罰] 負有湖筆保護與發展職責的主管部門(組織)的工作人員在湖筆保護和發展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不履行法定職責等行為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并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施行時間] 本條例自2023年*月*日起施